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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外地户口2022年入学政策
释义
    一、成都外地户口子女入学条件
    《成都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办理就读,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业户口,《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1.需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
    第二类是城镇户口《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1.须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
    3.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
    如果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各区将根据政策统筹安排您的孩子就读。
    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现调整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不再要求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便了手续,更为人性化。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办理方式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3.申请人与本区域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本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本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4.申请人需提供截止2022年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①自购房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同时出示由成都市房产政务分中心出具的有二维码验证标识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或《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到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的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分中心办理。
    ②居住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自购房者:提供房产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③租住房屋者: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④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者:提供租赁合同。
    ⑤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者:提供该单位集体宿舍的房产证明及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二申请积分办理方式
    1.申请人积分达11分及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3.与本区域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本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本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4.现场核验积分信息。积分达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
    5.申请非毕业年级转学及初中入学,需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学籍证明需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国网学籍号、现就读年级等信息。
    温馨提示:
    1.以上材料均需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办理程序
    2022年5月法定工作日,家长携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指定的登记点——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入学申请,通过审核将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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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