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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需要哪些资料
释义
    1、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有规划许可证的请提供规划许可证);
    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市招标办网站下载);
    4、招标公告(一式三份);
    5、招标代理合同(附代理人员名单)或者自行招标许可证;
    6、开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围护方案;
    7、装饰工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原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装饰工程对外立面改变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
    一、办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要的材料有: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10.商品房预售方案;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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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