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在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连续6个月以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审核公示,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连续6个月以上的失业登记记录。 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审核公示,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