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决定》 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