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渠道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样的? 1、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3、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县市区政府(管委)可以设立受理窗口,集中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辖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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