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金转租,由谁来享有? |
释义 | 房屋转租纠纷处理及转租收益归属问题。转租需征得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若涉及受转租人的权益,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租人起诉解除合同需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影响受转租人权益时应列为第三人。转租收益归属分析,擅自转租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因此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承租人的擅自转租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其收益是基于出租属于出租人所有的房屋而获得,构成对出租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属不当得利,转租人应将所获不当得利返还于受损失的出租人。 房屋转租一般都存在着转租收益的问题,对于合法转租收益,除合同有约定外,一般归承租人所有。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实际上,擅自转租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看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承租人擅自转租,其收取的新租金若高于原租金,则可从中得到利益,但承租人仍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租,出租人并未直接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作为对价,已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能移转给承租人,出租人在租金收益方面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擅自转租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如何处理房屋转租纠纷 (一)转租合同有效的条件:除了应具备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二)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该物业转租他人(即受转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涉及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将受转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该物业办成某类专业市场后,又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转租给众多受转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若出租人只起诉要求支付欠租及违约金的,因不涉及众多受转租人实际使用的物业,可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这样既能顺利解决纠纷,又避免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庞大的诉讼主体。 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先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合同:如确需解除,则应将众多受转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的行为势必影响受转租人对该物业的使用及装修权益等;如无需解除合同,则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结语 在房屋转租问题中,转租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承租人擅自转租并从中获得收益,但出租人并未直接受到损害。因此,擅自转租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在处理房屋转租纠纷时,需要满足转租合同有效的条件,并且在涉及受转租人权益的纠纷中,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不涉及众多受转租人的纠纷,可以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以便顺利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并考虑对受转租人权益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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