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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其他证明资料以证明我未知患有恶性肿瘤?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其知道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明知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未在合同订立时询问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或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患有恶性肿瘤情况,但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其他证明资料以证明自己未患有恶性肿瘤,但需注意,这些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能欺骗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如实告知,且保险公司未在合同订立时询问并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则被保险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其知道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告知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和后果,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保险人未在合同订立时询问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或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得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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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