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器官的严重疾病。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存在某些既往病史或ICD10编码,那么在理赔时,需要证明这些病史与ICD10编码与该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无关,并且不能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的除外责任,不得排除被保险人的法定权益。 2.《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过错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失。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不得设置没有合理根据的除外责任,不得对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排除或者限制。 因此,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既往病史和ICD10编码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无关,例如通过医生的证明、病历等资料,证明被保险人患病的原因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无关。如果保险人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向保险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