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
释义 | 1、职工申请:职工凭支取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由专管员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3、“中心”审批:“中心”审核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单位印鉴是否齐全、提取申请书的金额是否准确,并进行审批。 4、办理提取: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已办理联名卡的,资金转入职工名下联名卡内;未办理联名卡的,由会计科办理转账手续。RK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5、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4、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5、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16、符合1-5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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