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章: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