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全局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由报销单位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审核,1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1000-50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决定后,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