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 二审程序 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第二审程序只针对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 2、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没有执行完的裁判可以中止执行,第二审程序没有中止执行。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要经过审查,比较严格,第二审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即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