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办理资料有哪些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与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