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向商务委提交的文件 (1)行政许可申请表,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出具一份申请书,阐明变更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4)转股协议书。 (5)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6)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 2、向工商局提供的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公司设立; (4)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