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组成合伙企业的人员不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要求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