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什么,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1。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③债务转为资本; 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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