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就个案而言,总有其特殊的地方。一般来说,案件改判的机率不大。根据上海法院公开的统计数字来看:首先,一审阶段后,上诉的当事人不多。一审案件中约有6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无上诉权。一审判决后,近10%的当事人选择上诉。其次,一审阶段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不高。以二审受理案件为基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例比例不足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