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贫困户的“六不评”内容: 1、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2、家庭成员中有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3、家庭有在城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在国土部门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4、家庭成员中拥有小轿车(含面包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5、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6、举家长年在外(1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生产和生活失联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