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投诉开发商 |
释义 | (一)找开发商协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一、购房者的权利有哪些 1、缔约知情权。 2、平等协商权。 3、自主选择权。参照消费者权益,作为购房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房的开发者,自主选择购买具体哪套商品房,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在自主选择商品房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参照消费者权益,作为购房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房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中,公平议价权包括: 5、全面协商权。购房者有权要求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相关的事宜全面地进行协商,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完备全面。 6、依法强制约定权。 7、预售合同备案权。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8、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权。 9、认购保障权。现实中购房者往往以认购书、预订书等形式认购商品房,但很多认购书、预订书中的定金条款被“异化”,使认购人的认购权益得不到保障。 10、变更合同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购房者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被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也可以撤销合同)。 11、规划、设计变更获知权。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10日内通知买受人。 12、规划、设计变更退房权。已通知的,购房者可在15天内决定是否退房;未通知的,可退房而无明确的时间限制。 13、合同履行抗辩权。 14、要求依约按期交房权。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15、依法依约自行验收权。购房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自行检验商品房。有权要求出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综合验收有关资料,有权要求出具实测面积资料,有权自行到现场按照合同约定检验商品房。 16、要求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权利(针对住宅商品房)。 17、要求质量保修权。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要求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权利。 19、依法委托重新检验工程质量的权利。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20、依法解除合同权。 21、依法撤销合同权。 22、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权。 23、追究违约责任权和索赔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投诉开发商找当地的住建局(或者建设局、房管局)。住建局会下设一个具体的管理科室(开发办)来管理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如房屋质量问题,投诉方法如下:(一)找开发商协商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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