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209条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209条的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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