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农村建房 子女公积金 |
释义 | 父母农村建房 子女公积金 所谓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进入诉讼或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这些所谓"不可避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有违约的事实。(2)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有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3)债务人投资失败或者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4)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5)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由于子女买房不属于父母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所以子女买房不能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父母自建房可以提取子女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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