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结婚证,但孩子上户口了怎么办 |
释义 | 没有结婚证上户口是可以的。规定未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现在要做的流程:1.先到本人生小孩的医院、让医院补开一张《出生证明》。2.再拿着本人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罚款、交了罚款计生部门会开一张《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给自己。3.再拿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上户口。记得要跟公安说:是要给《非婚生》的小孩上户口、这样公安才不会要你的结婚证。 根据《户口管理条例》政策,非婚生子女和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能上户。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上户,女方得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职、村)委会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有的地方不用这个)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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