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如果溯及既往的,需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在溯及既往方面,一般是从旧兼从轻,即当新法生效而案件未了时,若新法对应受处罚者的惩罚较轻,这时适用新法,即新的 刑法 具有了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客观: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