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
释义 | 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首次规定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只是原则性规定,《民事证据新规》通过第四十五至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申请书内容、法院如何审查处理、以及不遵守的法律后果上对其予以补充、完善,使其更为具体,可操作更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原则之一,双方当事人各自收集并提交证据来证明己方主张是证明活动的常态。但实践中,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不总是能够掌握所有对其有利的证据,该证据反而由被申请人或诉讼外的第三人所控制。在此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提交证明己方主张的证据是证明活动的特殊形态,是为了保护诉讼中证据持有上处于非常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采取的措施,其目的在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以必要的支持,提高其举证能力、扩展其收集证据手段,从而对当事人诉权予以平等保护,以便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案件公平正义。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控制书证的被申请人”,申请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形式为书面。 2、作为被申请人的当事人的范围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的被告型第三人。那么,作为申请人的当事人,是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的原告型第三人?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依附于本诉当事人一方而存在,其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所以不宜单独作为申请人。 3、因“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由《民事诉讼法解释》首先提出,作为被申请人只能是诉讼参与人,不能为案外第三人。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案外第三人控制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证据新规》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二、申请书内容 1、申请书中需有书证名称或者内容这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书证特定化的要求。当然,书证名称越精确,对其描写越丰富,细节越多,比如对文书的名称、性质、制作人、制作时间等外在特征越多,则其特定化程度就越高。但既然书证不由申请人控制,对其特定化的要求就会区分不同情形。对于申请人亲身参与形成过程的书证,或者了解其内容的书证,书证名称或内容比较容易做到特定化。但对于申请人未亲身参与形成过程的书证以及不了解详细内容的书证,申请人完成特定化就比较困难,这时不能对书证的名称或者内容准确度要求过于苛刻,只要对书证的名称或内容的描述能够达到明确的程度,就视为完成了书证特定化的要求。 2、需阐述书证是否具备证明利益证明利益,指的是“该文书对待证事实具证据之重要性,且适合充当证据方法,并且待证事实于裁判具有重要性而言。”可见,申请人需阐述清楚三层意思:其一,要证事实的重要性,即要证事实的证明结果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形成以及法院的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其二,对象书证的重要性,即对象书证需对要证事实的查明能起到积极作用。其三,书证是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除外,尽量阐述要证事实是否因该书证不被提出而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以及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需阐述被申请人控制书证的依据被申请人控制书证中的“控制”,包括对书证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申请书中需阐述被申请人控制书证的依据,首要之意为该书证存在的事实,且该书证为被申请人控制的事实。申请人应对上述两部分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不能举证的,则需要陈述充分的理由,达到让法官足以相信“被申请人控制书证”的程度。被申请人否定证据存在或者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判断。被申请人主张书证毁损、灭失的,应就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且毁损灭失后有复印件的,应提交复印件。 4、需阐述被申请人应当提交书证的理由控制书证的当事人负有书证提出义务,申请书证的当事人有查阅书证的请求权或者要求被申请人交付书证的请求权。 法院审查处理 一、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即为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详见以上阐述。 二、被申请人抗辩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若被申请人提出其虽持有书证但并不负有书证提出义务时,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就申请人是否享有查阅书证的请求权或者要求被申请人交付书证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是否负有书证提出义务进行辩论。 三、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1、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持有书证的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不提交书证的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以及待证事实是否因该证据缺失而导致真伪不明的状态,作出综合分析认定。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出书证。裁定书中应写明申请人、书证持有人、申请提出的书证及范围、申请理由及裁定主文,其中裁定主文应当包括责令被申请人于何时提出书证以及违反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部分成立的,可以仅就该部分书证作出裁定,但不能超出申请人申请的书证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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