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7、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8、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9、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10、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1、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一、未成年的权利有哪些 未成年的权利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