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不成功,中介是否合法收取佣金? |
释义 | 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能否收佣金?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中介公司通过违约金形式要求双倍佣金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此要求。然而,如果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或中介公司不尽责导致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协议追究责任。相关协议文书包括《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等。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能不能收佣金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往往有这样的约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买方或卖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方必须即时付给中介公司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某房屋中介公司之损失。” 中介合同签订后,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正式合同未签订前发生纠纷,导致房屋买卖不成交的,中介公司则要求买方或卖方向其支付双倍佣金。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即只有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才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否则中介公司只能要求买卖双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这里的“合同成立”是指正式的用于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 在中介未促成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成立即房屋买卖成交的情况下,虽然不是以佣金的形式约定买卖双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却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违约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其实质内容是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该条款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双倍佣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手房中介纠纷的处理 如卖方或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后,跳开所委托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因不规范、不尽责对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可依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其相互保护和相互制约的协议文书有:《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看房确认书》和《佣金确认书》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在未促成正式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双倍佣金的请求是不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双倍佣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处理二手房中介纠纷时,双方可依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责任,但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相关协议文书如《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看房确认书》和《佣金确认书》等,可用于相互保护和相互制约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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