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事后,刘某纠集赖某、朱某等七人,闯至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健身器材商店进行打砸,造成一台健身设备严重损坏(经鉴定设备物损价值达七万余元),刘某最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陆德强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上诉人刘某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受损物品的价值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中的案涉财物受损情况的鉴定结论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是:原审先后进行两次鉴定,在第二次技术鉴定时,物证已受到“污染”,其技术鉴定报告及其后的价格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两次鉴定的价格也明显与市场不符,缺乏客观性。辩护人指出,涉案物品已经被被害人私自违法违规处分,无法进行鉴定。涉案物品的被二次物损的形成原因存在很在疑点,物证受到污染,不能以第二次物损进行鉴定。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重新鉴定在客观上难以进行且没有现实意义,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按第一次物损情况,结合厂家出具的有关成本价格的有关证明,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一、失火毁林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5日12时许,芦溪县宣风镇29岁男子苏某与其堂弟、儿子驾车来到该镇竹垣村葫芦背山场扫墓。苏某用一次性打火机燃烧纸钱时,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了墓地上,引燃墓地上的茅草,火势顺风蔓延至山场,导致森林火灾,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187.5亩。经有关部门勘验鉴定,因苏某扫墓失火引起的山林着火面积达18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80152.5元。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山火,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具有积极赔偿情节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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