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入职的员工遭受公司裁员 |
释义 | 入职不到一年的员工被公司辞退,需根据用人单位行为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合同未到期被辞退不一定有补偿金,需符合法定事由。员工不能辞退的情形包括职业病、工伤、病假、孕期、哺乳期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入职不到一年的员工被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入职不到一年的员工被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为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短来进行不同的确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合同未到期被辞退也不一定有补偿金。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长期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可以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以及连续签订过二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可以被随意辞退。 二、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辞退员工: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法律当中都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比如说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一年之后,被用人单位辞退,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履行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义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入职不到一年的员工被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为来判断。如果公司未提前通知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他情形下,如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但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并不一定有补偿金,要具备法定事由。此外,特定情形下不能辞退员工,如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相关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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