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失踪一方的相关问题? |
释义 | 结婚后生育小孩可能加重家庭压力,导致人们逃避、失踪。失踪一方若被提起离婚诉讼,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可以产生法律效果,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失踪,法院可进行缺席审理,但需确保程序公正,并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失踪一方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律分析 结婚后又生育了小孩的,将直接加重家庭的压力,而有些没做好准备的人可能会逃避,甚至会做出离家出走玩失踪的事,置家人于不顾。如果一直失踪,对家庭不管不顾,配偶可能心灰意冷,甚至直接提出离婚。但是,因为失踪找不着人,将直接影响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首先,按规定,民事诉讼中出现以下情形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一般地,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不过,对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所以,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且,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离婚时一方失踪,法律在审查相关证据以及符合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理。但是,一旦被缺席判决,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所以通过公告送达后,失踪一方还不现身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不过,起诉的一方也要提供过硬的证据,否则的话也将得到最终的判决。 结语 对于失踪一方的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能够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并形成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然而,若失踪一方在公告送达后仍未现身,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起诉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确保最终判决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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