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款项: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2、查询、冻结单位和个人款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3、查询单位和个人款项:监察机关(军队监察) 4、查询单位款项: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察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