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报记录详情在哪里?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报详情可以在个税申报软件上进行查询。查询步骤:1.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实名登录后点击北京税务特色应用,使用相关功能。2.点击【申报收入查询】,进入可查询页面,选择查询记录时间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记录查询(系统默认税款所属期2019-01至当前月份的申报收入记录查询)。3.若对查询结果中一项或者若干项记录有异议,可通过点击【发起申诉】功能进行异议申诉,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未在职”和“曾经在职”,对申诉原因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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