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有以下要求:1.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出质人和质权人。2.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动产。3.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种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给债权人,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2、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动产。3、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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