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作为债权担保,需要书面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书面形式证据有效,但不是生效必须具备条件。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设定动产质押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虽然动产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并非质押合同生效所必需的条件,而只是具备证据效力的要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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