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诉必须在诉讼辩论终结前提出。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除此之外,提起反诉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2、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因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诉的诉讼系属中提起反诉。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适用普通程序是妥当的。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就要求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