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内容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直接分管财务。学校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负责签批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学校大额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集体研究,并报教育局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才能签批;财务支出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学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新上工程项目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经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教育局研究审核,并履行建设部门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学校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定价、采购的程序,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同意后派专人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安排采购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属政府集中采购范畴的,由学校出具申请报告附购物清单交财管中心,经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采购办,统一操作。 4、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学校“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对教师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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