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惩罚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有效预防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