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从以上现行规定可以看出,最近几年来,我国关于房地产法律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房产登记的效力,作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房产登记不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唯一形式。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1、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其根据是:有法律根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没有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可以按普通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由于受让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交付了房屋,整个房屋买卖关系已经终结,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仅是随附义务,不影响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由于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没有了,其权利也就不存在了。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管理权。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不仅对房屋没有了所有权,连管理的资格都没有了。 2、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3、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4、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最后,一般情况下,办理完过户手续,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就可以改变了,这样就是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但是很多时候会直接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这样的话也算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比较常见的就是结婚,然后房产证上的名字由一方变成夫妻双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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