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
释义 | 一般常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之一是买卖,通过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而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所有权在某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 一、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1.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主要是以货物交付为原则,一方交货一方付款。 货物交付的主要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现实交付 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 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 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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