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一中院将韩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男子作案动机复杂,但能明显看出泄愤情绪,并且将孩子举过头顶,摔在水泥地上的结果,成年人应该明白有多严重,对儿童的伤害性极大,有涉嫌杀人的主观意图,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严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