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卡拉OK侵权第一案”判K |
释义 | 【著作权作品侵权】广西“卡拉OK侵权第一案”判KTV赔偿6万余元 广西“卡拉OK侵权第一案”--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案日前宣判,因侵权14首歌曲作品,“好歌城”KTV被判赔偿北京天语各项损失共6.7万余元,平均每首歌曲赔偿4000元。 北京天语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表单位。去年11月底,北京天语以“好歌城”KTV侵犯他们所拥有的《SuperStar》等14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好歌城”告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4首歌索赔14万元。 虽然“好歌城”KTV表示,因为他们歌库里的歌曲是在购买点播软件时就有的,并且定期都会更新,他们不应该再向北京天语支付任何费用,但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天语拥有华研国际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内地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等专有权利。“好歌城”KTV未经北京天语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系统收存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北京天语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北京天语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好歌城”KTV因侵权所得利益的数额均难以确定,北京天语主张“好歌城”KTV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依据不足。经综合考虑,法院一审判决:“好歌城”KTV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曲库中侵权的14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北京天语侵权损失5.6万元及其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各项合理开支1.1万余元,共计6.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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