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妻子去世遗产的分配,具体如下: 1、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2、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分割; 4、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仍有剩余遗产的,应当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处理; 5、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或者仍有剩余遗产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具体如下: 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2、婚后实际取得或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3、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5、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