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房产广告可以作为售房合同的组成部分 |
释义 | 内容方面应是对规划区域内的房屋以及房屋所配套的设施方面的,如“红线内”的绿地、电梯、小区服务、电子对讲门以及小区“四至”等。应是对开发的房屋的质量和结构以及功能等;如一户一梯,宽带网入户,纯净水入户等。应是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闫园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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