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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矿石购销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释义
    矿石购销合同注意事项有:
    1、准确填写名称,不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使用品牌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制造商;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材料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未规定的,按双方约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一、店名一样异地算侵权吗
    店名一样,处于异地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具体规定有:
    1、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店名或经营对其品牌声誉造成损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2、另一方的商标已注册的,工商局可以不予批准;
    3、此外,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品牌名称不得使用。
    一、商标权的范围:
    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权。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5、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6、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同时要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申请书件应用钢笔、毛笔填写,提倡用打字机打印。文字书写应合乎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2、商标图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方面与公司申请注册要求相同;
    5、商标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二、买卖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6、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验收方法。
    8、甲方的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对于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揽方对原材料的检验。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方支付的代价。对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执行。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6、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规定。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于在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违约金计算比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双方共同确定。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充分协商达到一致意见以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表示,这是加工承揽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其他有关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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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