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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上虚假陈述该怎么认定
释义
    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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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