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如果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1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 从2010年5月1日的零时起至2011年5月1日二十四时止。在一个累积记分周期中未满规定分数并且已缴纳罚款的,在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后,会自动清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