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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养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释义
    我国对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利,专门制定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此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在形成收养关系过程中,保证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一、领养孩子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领养孩子需要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1、领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领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广州市天河区福利院领养的就到天河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领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领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领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领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领养人和被领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领养子女的,应共同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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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