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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刑?
释义
    精神病人在犯罪期间不能辩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经鉴定属实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公安机关移送意见书、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决定等。强制医疗决定应立即执行,解除强制医疗需经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有精神病,不能辩护自己行为的,经鉴定属实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怎样的
    1、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查处理
    1、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
    2、法院接到检察院申请的,依法有权管辖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决定(裁定)。
    执行
    1、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立即执行,交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
    2、法院作出无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责任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期间无法辩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经鉴定属实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条件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程序的启动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处理和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对于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并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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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