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开庭时的新证据提交规定 |
释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可不组织质证,但关键性证据可质证。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可补充证据,庭审结束前可要求补充,否则不可。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以补充证据,即使开庭结束,你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再给3到5天的时间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但是如果开庭结束后,你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是指为了确保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证据不被破坏、篡改或丢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人可以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或文件等。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进行。同时,被申请人也有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申请解除证据保全。通过这些措施,劳动仲裁程序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是必须的,否则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采纳。然而,如果案件关键性证据受到影响,仲裁委员会仍可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允许在开庭前和开庭时补充证据,甚至在庭审结束前提出补充证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给予3到5天的时间进行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然而,如果在开庭结束后未提出补充证据的要求,将无法再进行补充。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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