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形式 |
释义 | 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送达形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形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形式。 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形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仲裁机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形式。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形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形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形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形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形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仲裁应诉通知的,应当说明申请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开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或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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