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